戀愛期間財產分手後怎麼分割

戀愛期間財產分手後怎麼分割

戀愛期間財產分手後怎麼分割

在以往的判例中,對於以夫妻名義同居期間添置的財產的所有權歸屬認定及分割問題,法院會充分考慮雙方的經濟關係、對共同生活的貢獻、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同居的時間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而不會簡單地認定同居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還是個人所有。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根據這條規定,如果雙方對同居期間的經濟關係和收入沒有特別約定,或者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據屬於個人所有,一般會認定爲按份共有。

如果一方主張同居期間添置的財產爲個人所有,該方應承擔證明責任,否則將承擔敗訴的不利後果。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爲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對於同居期間雙方當事人所得或所投入的財產,不可能要求法律以合法婚姻的方式進行分割。

總結下來,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處理。 具體爲:

1、同居期間的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判決,並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收入。

2、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能夠證明爲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3、同居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一般按個人所得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比照贈與關係處理;向對方索取的財物,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酌情返還。

4、同居生活期間爲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5、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6、同居期間一方死亡的,如認定是事實婚姻關係,可以配偶身份繼承;如果認定是同居關係,雙方無相互繼承的權利,只能根據扶養的具體情況按照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身份分得適當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