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提供材料有什麼?

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提供材料有什麼?

一、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提供材料有什麼?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2)財產分割協議文字;

(3)公證員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

財產分割協議應具備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二、財產分割的公證流程是怎樣的?

(一)申請。

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的行爲。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誌着公證活動的開始。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爲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需公證的文書;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爲。受理標誌着公證處公證行爲的開始。“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公證處受理後,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並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三)審查

公證審查是指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後,在製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所進行的調查、覈實工作。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四)出具公證書

出具公證書,簡稱“出證”,是指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公證條件的公證事項,按照法定程序審批、製作、出具、送達公證書的活動。

如果夫妻雙方要進行財產的分割並且想要對財產的分割提出公正,那麼需要帶上有關的材料到有資格進行公證的機關去辦理。通常就包含了當事人的相關身份證明以及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協議的文書。然後到公證機關去申請,再等待審批,透過後最終就會出具一個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