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未成年人生子是否能被收養
未成年人生子能被收養。不滿十四周歲,符合喪失父母的孤兒;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這三種情況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而送養人應當是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是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收養人的條件應當是在年滿30週歲以上的無子女、有撫養能力、沒有醫學上不能收養子女的疾病的人。收養行爲不違反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爲送養人。生父母確因其他客觀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關證明可以作爲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使用。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被收養人的範圍】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二、哪些情形可以導致收養關係終止
原則上,在被收養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
但是,由於收養關係是一種擬製血親,可能因爲各種原因導致收養關係的惡化與事實上的解體。
因此,我國明確規定了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程序和法律後果。
解除收養關係的情形有:
1、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一致,同意解除的。
但應當注意的,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收養、送養人協商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如果養子女不同意的,雙方不得解除收養關係;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爲的;
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是可以依法被收養的,因此未成年人生子如果無法撫養自己的子女的時候,可以依法選擇送養的,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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