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是誰嗎

民法典中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是誰嗎
律師解析:未成年的精神病人確定監護人的方式:
1.由父母擔任其監護人。
2.若其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擔任其監護人。
3.若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兄、姐擔任其監護人。
4.若其兄、姐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擔任其監護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
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