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婚家庭是否需要財產公證
多數再婚者再婚前都有自己的積蓄,有的還會有房屋、汽車等價值較高的資產。爲了保持經濟上的合理平等,以及防止婚姻破裂而產生經濟糾紛,雙方或一方婚前財產較大的再婚家庭應當做婚前財產公證。以避免以後產生財產糾紛,穩定家庭關係。
二、再婚家庭財產如何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夫妻的所有收入也是屬於共同財產,那麼在處置和使用共同財產時也是需要徵得配偶的同意,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出現了感情問題時,也是可以辦理離婚後續的,在辦理離婚手續時也是需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爲了避免出現爭議也可以在婚前將財產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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