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權責任法》八種過錯推斷責任規定可以重疊執行嗎?
《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被《民法典》所取代,相應的八種過錯推斷責任規定可以重疊執行。過錯推定責任仍以過錯作爲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不是一項單獨的歸責原則,而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過錯責任原則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在過錯推定責任的情況下,對過錯的認定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二、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是什麼?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三、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表現在:
1、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透過法律的強制性規範、禁止性規範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於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爲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一種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爲爲前提要件
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爲,沒有侵權行爲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爲人實施侵權行爲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3、侵權責任的形式具有多樣性
侵權責任的行爲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我國目前的法律中對於過錯推斷責任的規定一般有八種,結合不同案件的不同以及其他諸多因素的影響,對於同一個案件採取的過錯推斷方式和原則不僅僅只能採取一種,也是可以視實際情況來採取多種推斷方式來綜合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