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哪裏辦理放棄繼承

一般來說哪裏辦理放棄繼承

一、一般來說哪裏辦理放棄繼承

如果繼承人需要放棄繼承的話,可以透過書面形式的方式進行。同時放棄繼承權並不能免除當事人的法定義務。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五條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第三十六條遺產處理前或者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二、放棄繼承權有哪些注意事項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包括兩種含義: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繫,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以下是放棄繼承權的注意事項。

1、放棄繼承只能在繼承開始後到遺產處理前的這段時間

未開始繼承,談不上放棄,可如果已經做出分割處理,再放棄就是放棄取得的遺產所有權了。

2、放棄繼承必須明確表示。

如果不表示繼承也不表示不繼承,但不主動參加分割,不能當做放棄繼承的表示。實踐中有多個繼承人中的一個或數個在其他繼承人爭議時不參加爭議,但也未表示放棄的,當到法院訴訟時,即使不主動參加,法院也會追加,就是基於這個原因。

但對放棄繼承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按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爲無效。

放棄繼承只需要有書面形式的表示即可。繼承權是法定繼承人依照法律獲得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權利。在法律當中有明確規定繼承人的順位,如果當事人需要進行放棄繼承權的話,那麼需要進行明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