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條件和對象
(1)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有一人戶口在本區。
(2)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完全自願,親自到現場辦理登記手續,不許他人代替。
(3)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年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同時必須遵守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計劃生育政策。
(4)身體健康,不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和暫緩結婚疾病。
2、申報資料
(1)雙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集體戶口由戶口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出具證明;
(2)當事人個人檔案所在地或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姓名、出生年月必須和身份證、戶口簿一致);
(3)婚檢報告(指定市婦幼醫院);
(4)離過婚的,還須帶離婚證件(原件);
(5)喪偶的,由另一方到死亡派出所開具喪偶證明(必須寫明姓名,男或女的死亡日期並蓋章)。
3、夫妻雙方一起到區登記機關辦理,並遞交下列資料:
(1)曾辦理婚姻登記機關查檔案出具證明:
(2)雙方遺失《結婚證》原因的書面證明,並由單位證實蓋章:
(3)有效身份證件:
(4)2寸雙人合影2張或單人l寸照各2張。
男女雙方要想辦理登記結婚的手續,必然是需要回到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的,這一點是明確的,因此若存在男女雙方都在外地的,應當提前請好假,然後安排好工作,回到男女雙方其中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民政機關,提交結婚登記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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