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還能追究婚內出軌嗎?

夫妻離婚後還能追究婚內出軌嗎?

一、夫妻離婚後還能追究婚內出軌嗎?

離婚後還可以追究出軌並且要求賠償,不過需要注意起訴時效。

1、如果對方的出軌行爲構成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在離婚後一年內可以起訴,而且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但是如果雙方離婚時約定不索要離婚損害賠償的,那以後就不能去法院要求有過錯方支付離婚損害賠償。

2、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爲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如果夫妻在離婚一年後,發現對方曾經婚內出軌或者重婚的,只能要求賠償,不能重新分配財產。夫妻在決定離婚時,要注意對方的行爲,並要收集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的錯誤。

離婚之後損害賠償責任是可以追究的,但是需要在規定的訴訟時效內,夫妻離婚之後的財產分割原則包括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男女平等原則等,但是如果是共同財產損毀的一般不能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