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該如何在離婚訴訟中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在離婚訴訟中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1)提起損害賠償的主體爲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如果無過錯方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兄弟姐妹代爲提出。
(2)離婚損害賠償必須在依法判決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不提出離婚訴訟的,其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訴訟離婚要做哪些準備如何訴訟離婚
1、訴訟方式離婚一般要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層法院起訴。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或者被監禁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2、訴訟離婚應當向法院提交起訴狀、結婚證、身份證、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複印件。
3、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4、法院調解無效後審理認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會做出離婚的判決,判決生效後婚姻即爲結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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