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結婚證離婚聘金退嗎?

有結婚證離婚聘金退嗎?

一、有結婚離婚聘金退嗎?

不用退,給付彩禮的行爲需要以結婚爲目的,於婚前給付的行爲,並且給付彩禮是基於當地的一種民間習俗,一種習慣做法。雖然給付彩禮行爲的性質尚無定論,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即給付彩禮與借婚姻索取財物、包辦買賣婚姻等行爲有本質的區別,它也不同於一意義上無條件的贈與行爲。這種彩禮的給付是以結婚爲目的,但也並非是心甘情願的主動給付。

存在這三種情況可以要回彩禮的。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意思就是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的,這是對於彩禮的原則性規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了彩禮錢的情況。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的必經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關係,但是雙方並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況。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彩禮錢是結婚前所給予對方的財物,一般數目也比較大,此種情況是指在給付給對方彩禮錢後,導致了給付方無法生活的情況。

二、離婚彩禮怎麼分割的?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的,爲購置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產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嫁妝的分割與返還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女方親屬陪送嫁妝的行爲應認定一般爲贈與行爲;在登記結婚前陪送的嫁妝應認定是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婚後陪送的嫁妝,則應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的性質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但有約定的依約定確認權利的歸屬。

彩禮只是我國民間結婚的一種傳統,男女結婚是否需要給付彩禮,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但這並不會影響到結婚證的領取。而結婚彩禮的發生,可能是出現在領取結婚證之前,也有可能是發生在領取結婚證之後。那對彩禮性質的認定,就要區分不同的情況進行討論。

三、結婚彩禮返還的範圍是什麼?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辦理過結婚證,離婚時不用退還聘金,因爲返回彩禮的範圍與雙方辦理結婚登記的時間有關,辦理結婚登記之後,夫妻倆並未共同生活在一起,離婚時需要全額返還彩禮;辦理結婚證之後,共同生活在1~2年之間的,請求返還彩禮的總額不能超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