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財產除另有約定外,一般不屬於共同財產。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爲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確認財產歸屬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等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歸夫妻共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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