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離婚
1、離婚雙方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1)雙方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雙方的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4)各提交兩張二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婚姻登記員講明離婚條件並詢問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意願。
3、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4、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5、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6、經過離婚冷靜期後,經雙方申請,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
二、訴訟離婚手續:
1.書寫民事訴狀。
(1)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2)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請求離婚、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割事宜;
(3)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何時結婚、何時生育、離婚原因;
(4)第四部分寫日期,簽名。
2.到被告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庭審查後,進行繳費;
4.法院排期開庭,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通知雙方開庭時間,領取開庭傳票。
5.法院組織庭前調解,調解失敗安排開庭審理。
6.經過審理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判決准予離婚,反之判決不準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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