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後與同性發生關係屬於出軌行爲嗎
出軌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爲。
婚後對方與同性戀發生關係,如果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不正當的關係,則算出軌,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則無法證明對方存在出軌行爲。
所以,無論配偶一方是否是同性戀,只要其婚後與非配偶一方的其他人發生了性關係,那麼都可以認定爲出軌。
二、性取向問題導致的離婚可否要求賠償
對於同性戀的行爲,我國法律並未規定是違法行爲。
那麼對於夫妻一方是同性戀者,另一方難以忍受,致使夫妻感情破裂離婚的同時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就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援。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由於另一方的過錯行爲導致其婚姻關係破裂,而遭受的非財產上的損害而請求的精神損害賠償。
這是權利受到侵害法律就應當提供救濟的途徑。
當然,要構成侵害應符合以下條件:
1、須有違法行爲。
即因姘居、重婚、虐待、遺棄等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違法性行爲;
2、須有精神損害的事實發生。
即因配偶一方違法行爲致婚姻關係破裂而離婚,無過錯一方由此受到精神上的損害。
精神損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兩部分;
3、須有因果關係。
即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離婚,造成無過錯方精神損害的直接原因是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虐待、遺棄等行爲;
4、須有主觀過錯。
即實施違法行爲的配偶一方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
以上就是婚後與同性發生關係屬於是否屬於出軌行爲的解答,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因此如果婚後對方與同性存在存在不正當的關係,那麼依舊算作出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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