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離婚轉移財產國外銀行如何執行
法院對離婚轉移財產案件進行判決後,如果財產在國外銀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申請司法協助,請求外國司法機構協助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國際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和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爲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進行其他訴訟行爲。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第二百七十七條協助途徑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
沒有條約關係的,透過外交途徑進行。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民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並不得采取強制措施。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准許,任何外國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送達文書、調查取證。
二、如何舉證證明轉移共同財產
1、針對夫妻共同存款的流向,可以向存款所在銀行查詢帳戶流水走向,若自己無法查詢,則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法院向銀行查詢帳戶記錄,並且需要求對方在法庭上說明存款的去向和用途,審覈其轉款的必要性和真實性。
2、如果出現一方私自出售(贈與)夫妻共同房產的情況,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張合同無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根據法律規定,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處分夫妻重大共同財產,如買受人知道該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還從單方處購買,則難以認定其屬於善意取得。
關於房屋買賣的資訊,可以在房屋登記部門申請查詢。
3、如果是以與他人串通僞造債務的方式轉移共同財產的,在夫妻離婚時,由作爲配偶一方的債務人舉證證明,其所借債務是否基於夫妻雙方合意或者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舉證證明不能,配偶另一方則不承擔債務償還份額。
如果配偶一方舉證證明所借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該配偶一方則不承擔償還責任。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
所以執行標的在參加國際條約法院的,可以申請司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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