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一方隱瞞事實婚姻是否有過錯
一方隱瞞有事實婚姻,和其他人結婚的,屬於重婚的情形,因此造成夫妻離婚的,屬於離婚過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額最高標準是什麼嗎
1、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
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由於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託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2、加害人過錯程度。
可以作爲對加害人制裁輕重的指標。
過錯嚴重的,給受害人造成情緒傷害,造成受害方嚴重精神利益損害的,應酌情增加撫慰金的數額;
如果加害人只有輕微過失,撫慰金數額也可相應減輕。
3、具體的侵權情節。
如重婚與通姦相比,重婚過錯行爲更爲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
而通姦行爲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4、其他相關因素。
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後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都是考慮的因素。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一方在隱瞞有事實婚姻的情況下,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的,屬於重婚的行爲,該行爲導致雙方離婚的,屬於離婚過錯,無過錯的一方可以主張賠償。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