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護人如何變更孩子監護權
變更監護人的程序主要是:
1、現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而要求變更監護人的;
2、申請變更監護人,此處的申請人較廣泛,可以爲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長期撫養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須是與未成年人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
3、法官裁判變更。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作出相應裁判。《民法典》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權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法律規定,監護權終止的情形有:
1.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復健康狀態時,監護即告終止。
2.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
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的,監護關係不復繼續,當然終止。
3.監護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監護人以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爲條件,喪失民事行爲能力,也即喪失監護能力,監護關係理當終止。
4.監護人辭去監護。
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辭去監護。
在指定監護人,辭去監護須經協商或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擅自辭去的不發生辭去效力。
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義務或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可由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現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而要求變更監護人的,變更孩子監護權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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