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公證需要準備的材料有: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
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二、做婚前公證需要公證的內容有哪些
做婚前公證需要公證的內容如下: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現有夫妻財產(含債務)的名稱、數量、規格、種類、價值、狀況等;
(3)現有夫妻財產的歸屬;
(4)其他約定,如共同債務如何清償,財產孳息歸屬。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婚前協議需要具備的有效要件是哪些
婚前協議需要具備的有效要件如下:
1、雙方必須出於自願訂立財產協議,不能隱瞞、欺詐、脅迫,也不能乘人之危。
2、協議的對象必須是夫妻財產(括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不屬於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爲協議的客體。
3、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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