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如何申請離婚財產判定
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對共同財產認定、分割產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起訴人需要提供財產清單、財產權屬證明、財產取得時間等證據舉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證據
1、離婚訴訟書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離婚訴訟書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帳號;
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券商名稱及股東代碼、資金帳號;
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離婚訴訟書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離婚訴訟書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離婚訴訟書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分割等問題產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起訴時提供財產清單、財產權屬證明、財產取得時間等證據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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