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監護和法定監護哪個優先
法定監護優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法定監護人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意定監護中的委託監護規定是什麼
委託監護是由合同設立的監護人,委託監護屬意定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
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
前者如父母將子女委託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將精神病人委託精神病院照料;
後者如將子女委託給寄宿制學校、幼稚園等。
委託監護不論是全權委託或限權委託,委託人仍要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爲承擔民事責任,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被委託人只有在確有過錯時,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即法定或指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因委託發生移轉,委託監護人只承擔過錯連帶賠償責任,其在盡到監護之責而無過錯時,被監護人之行爲如依法律仍須由監護人負責時,則由法定監護人承擔。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一般情況下,未成年人默認的監護人就是未成年人的父母,而在監護制度當中先成爲監護人的往往會擁有更高的優先權。
最終還是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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