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權責任法監護人過錯責任的要件有什麼?
《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已被《民法典》所取代,監護人過錯責任的要件如下:
(1)行爲人實施了一種行爲;
(2)行爲人行爲時有過錯;
(3)受害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
(4)行爲人的行爲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是指受譴責的心理狀態。法定監護人的過錯責任是: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需承擔相應的民事及刑事責任。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二、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監護人的法定職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爲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爲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有過錯行爲要承擔過錯責任,監護人具有保護被監護人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權利;具有監管被監護人財產的權利,但不能隨意的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具有照顧和被監護人的職責;可以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