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意定監護是什麼意思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意定監護是指被監護人在有意思能力時爲自己選任監護人,並將自己的人身照顧和財產管理等事宜委託給監護人,待自己喪失意思能力後,由監護人按照被監護人的意願處理生活照管、醫療救治、財產管理、維權訴訟和死亡喪葬等監護事宜的制度。意定監護相對於法定監護在法律適用上的優先效力,主要體現在當監護合同正式生效以後,合同雙方的監護關係即成立,受任人開始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監護職責,並對被監護人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人身照顧義務和本人意思尊重等附隨義務,而無需考慮其是否屬於法定監護人範疇和法定監護順序。需要注意的是,雖然監護合同在法律性質上與委託合同較爲類似,但當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轉化成爲法定監護職責後,任何一方當事人非經法定程序,均不得再擅自變更監護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意定監護】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二、意定監護辦理流程是什麼
1、在被監護人尚具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時,自主選定監護人;
2、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簽訂意定監護協議;
3、雙方去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4、被監護人喪失完全或部分民事行爲能力之後,協議正式生效;
5、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監護人的選任是否恰當,將直接決定被監護人的未來生活質量的高低,包括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
因此,被監護人在行爲能力健全時,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的監護人,理應比立法者依據社會一般情況所確定的監護人,更有利於形成和諧、穩定的監護關係,其合法權益也能得到更妥善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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