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律規定,在我國,遺囑有五種形式,其中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每類遺囑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遺囑人可根據自身的情況確定所立遺囑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遺囑人在生前就其遺產處理立下了多份遺囑,且相互間的內容相牴觸,在其死後,繼承人應按哪份遺囑去處分遺產會成爲各繼承人爭議的焦點,若無法確定各份遺囑的效力,則遺產將無法得到處理。那麼到底如何確定各份遺囑的法律效力呢?
首先,需對每份遺囑單個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
再者,對比多份有效的遺囑,依據法律規定確定最終如何分割遺產。
所以有多份有效遺囑存在的情況下,若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爲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它四種形式的遺囑;但若有多份公證遺囑存在時,則以最後一份公證遺囑爲準;若無公證遺囑,則以最後所立的一份遺囑爲準確,也就是說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的效力等同。
不管是訂立遺囑還是透過法定方式分配遺產,其實可以處理的財產範圍都是統一規定好的,說的簡單點就是死亡公民生前合法所有的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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