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婚是否需要撫養再婚妻子的子女
再婚後,如果妻子的子女與自己給他生活的,則就需要撫養該繼子女;如果繼子女沒有與自己共同生活,而是跟隨生活共同生活的,則繼父對於繼子女就沒有撫養義務。
受繼父撫養長大的繼子女會與繼父形成撫養關係,他們之間的關係適用親生子女與父母之間關係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二、離婚後女方是否可以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後女方可以要回孩子撫養權的。
女方想要回撫養權,可以同男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會支援你的訴求: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三、離婚後再想要子女的撫養權,該如何辦
離婚後再想要孩子的撫養權,可以與對方協商,要回子女撫養權;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更改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3.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在上面的文章內容中,我們已經解答了關於再婚是否需要撫養再婚妻子的子女的問題,相信大家已經對此有一定的瞭解了。如果本篇文章還沒有完整解答您的問題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專業律師可以在線爲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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