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探視權如何請求
民法典規定,探望權行使方式、時間等問題約定好後,探望權人可以按約定行使探望權,如果對方不配合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八條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
二、如何確定探望子女的時間
1、可由離婚雙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或者撫養協議書時,約定探視時間、方式、地點等內容,約定一致後,需要按照協議書上的規定來執行。
2、離婚雙方當事人不能解決探視問題的,法院會根據雙方當事人和孩子的實際情況確定,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
探視需要考慮孩子的情況:
1、要考慮孩子的年齡,孩子還小的,爲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要根據孩子的成長以循序漸進方式確定探視頻率和時間。
2、要考慮孩子的意願,只要孩子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意願,且排除受撫養一方父母的脅迫、誘導,在家長和法官勸說無用的情況下,就應該尊重孩子的意見,不應強行安排見面。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探望權確定後,按約定行使探望權,如果對方不配合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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