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子女探望權如何約定

民法典中子女探望權如何約定
律師解析:子女探望權可以由離婚雙方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院判決約定。
具體約定頻率可以是一天一次,一週一次,一月一次,三月一次,一年一次等。
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