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男方後悔賠償索回可以嗎?

離婚訴訟男方後悔賠償索回可以嗎?

一、離婚訴訟男方後悔賠償索回可以嗎?

不可以,離婚後對損害賠償後悔是否可以重新起訴分情況決定:

1、無過錯方作爲被告,同意離婚但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離婚後又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無過錯方作爲被告,在二審中才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一年內另行起訴。

3、協議離婚的,除非無過錯方在協議離婚時明確表明放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否則仍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就離婚損害賠償提起訴訟。

訴訟離婚時,若無過錯方做爲原告,則應當在訴訟時一併提起損害賠償,否則法院不予支援。而無過錯方做爲被告,既不同意離婚也不要求損害賠償的,無過錯方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重新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二、離婚協議了後悔應該怎麼辦?

登記離婚時雙方自願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但一定條件下可以提起透過訴訟的方式要求重新分割,分以下四種情況:

1、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後悔。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會受理。但是法院在審理後,發現不存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未離婚,對以離婚爲條件的財產協議後悔。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爲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離婚後,對損害賠償後悔的。

當事人在登記離婚後,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離婚登記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4、離婚後,對子女撫養問題後悔。

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以另行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協議離婚後一方反悔的,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如果雙方都同意可申請復婚

如果是對於離婚這一行爲的反悔,是不能向法院起訴的。如果男女雙方爲自願離婚,對子女的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並領取了離婚證,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訂立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因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同時對於離婚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如探視時間、子女姓氏問題等,可以向法院起訴。最後如果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的財產的行爲,可以在發現上述行爲之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作爲一個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沒有證據證明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籤署的協議,應視爲真實意思表示,離婚後又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援。

我國的法定的離婚方式是包括訴訟離婚,以及協議離婚兩種的,對於因爲一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案件,此時無過錯的一方是可以請求有過錯的一方向自己支付一定數額的離婚損害賠償的,但是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是有着上限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