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忠誠協議是否存在違約責任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存在違約責任,要看協議的約定,如果約定了違約責任的,一方違反忠誠協議時,就要承擔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主要條款與示範文字】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
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二、如何理解夫妻忠實義務
(一)夫妻忠實義務的法律性質定位。
配偶權是基於夫妻法律規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產生的基本身份權。
從法律性質上看,具有權利義務的複合性,即在配偶權中權利和義務不可分割,行使權利亦即履行義務。
原則上這種身份權權利人不得放棄,甚至可以認爲權利人有行使它的義務。
配偶權雖然本質上是權利,卻是以義務爲中心。
權利人在倫理道德的驅使下自願或非自願的受制於相對人的利益,因而權利中包含着義務。
所以,雖然夫妻忠實義務名爲“義務”,實際上,我個人認爲,在本質上它卻是權利與義務的複合體。
是男方的義務,意味着這也是女方的權利;
同樣,是女方的義務,意味着這也是男方的權利。
這兩個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夫妻應當相互忠實是夫妻雙方共有的權利和義務。
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對自己忠實的權利,而同時自己負有對妻子忠實的義務,相對應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對自己忠實的權利,而同時自己負有對丈夫忠實的義務。
這裏,還有一點需要加以強調說明,有的學者認爲夫妻忠實義務不僅拘束配偶權權利主體,而且拘束其義務主體。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
夫妻雙方簽訂忠誠協議後,如果在協議中有約定違約責任,一方違反忠誠協議時,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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