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錯方起訴離婚能離嗎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看婚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存在過錯一方起訴離婚,無過錯方如果不同意,如果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也可以判決離婚。過錯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分居3個月能起訴離婚嗎
分居3個月可以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由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遞交離婚起訴狀、副本和相關證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我國民法典規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對分居的概念是有標準的,首先必須是因爲感情不和,而不能是因工作、出差、就學、子女上學等其他原因導致的分居。
其次必須是連續地分居,即要求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狀態是持續的,如果雙方分居但一段時間後又居住在一起,這種情況下,雖然總的時間已滿兩年甚至超過兩年,但法院極有可能因爲分居時間不連續而無法認定爲應當准予離婚的依據。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證據如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4、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爲證人往往和爲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爲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一方堅持不離婚能起訴離婚嗎
一方堅持不離婚,另一方可以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由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遞交離婚起訴狀、副本和相關證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由原告對雙方感情破裂進行舉證,並且該證據經質證後要達到法院可以據此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程度。
在不具備法定離婚理由的情況下,對方又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離婚涉及雙方的利益,雙方存在分歧時,法院會考慮給予一個和好的機會,因此第一次起訴離婚,無法定理由,對方又堅決不同意的情況下,法院判離的可能性小。
根據法律規定,能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證明夫妻關係破裂,當事人應當提供以下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傷情鑑定、報警記錄等相關證據。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爲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等。
3、如涉及有重婚行爲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爲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4、如涉及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應提交以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4)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爲證人往往和爲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爲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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