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方提出離婚能離嗎?

一、過錯方提出離婚能離嗎?

過錯方提出離婚能離嗎?

過錯方提出離婚能離,但是具體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法定的離婚條件基本上有三種類型

1、過錯原則,即以可以歸責於配偶一方的妨礙婚姻存在的原因作爲離婚的法定條件。在配偶一方提出並證明對方有足以妨礙婚姻的過錯時,才准予離婚。無過錯方具有離婚的請求權。有過錯方則不能以自己的過錯行爲而主張離婚;

2、干擾原則,即以不可歸責於配偶一方但卻是客觀存在的妨礙婚姻關係的繼續存在的事實作爲法定的離婚條件。妨礙婚姻關係存在的事實包括:重大不治的疾病、精神病、性無能、失蹤;

3、破裂原則,即不問離婚的具體事由如何,只要當事人訴請夫妻難以共同生活,法院確認婚姻關係確已破裂到不能挽救的程度,不準予離婚。破裂原則又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婚姻破裂和感情破裂;

(2)無限破裂和有限破裂;

(3)無因破裂和有因破裂;

(4)單方有離婚請求權的破裂和雙方有離婚請求權的破裂。我國《民法典》把“感情確已破裂”作爲法定的離婚條件,屬於破裂型。

二、婚姻關係中有過錯方起訴離婚能離嗎

在實際案例中,判斷是否准予離婚,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爲標準。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過錯方提出離婚而無過錯方不同意的,這樣的名存實亡的婚姻即便是強制維持下去,也沒有任何意義,對夫妻雙方都將痛苦不堪。這樣不但違背了“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原則,也不利於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有過錯方往往會遷怒於無過錯方,爲了擺脫婚姻關係,變本加厲地摧殘和迫害無過錯方,使其受到更大的傷害。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主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方起訴離婚,或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離婚。

經調解無效,應當准予離婚。在經濟上應當給予無過錯方更多的照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涉及夫妻關係的問題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解除夫妻關係,比如說協商離婚或者是訴訟離婚,當然了訴訟離婚是可以由夫妻雙方任何一方提出申請的,具體是否能夠判決離婚由法院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