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過錯的一方可以提出離婚嗎

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時間,《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並沒有規定,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從有利於案件審理和有利於判決執行的角度,在《婚姻法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和《婚姻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作出了規定。
具體如下:
(1)提出損害賠償的一方必須爲無過錯方;
(2)無過錯方作爲離婚案件的原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否則視爲放棄;
(3)無過錯方作爲離婚訴訟的被告,如果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就此起訴;
(4)無過錯方作爲離婚訴訟的被告,在一審期間未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經過調解不成時,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
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基本原則,因此,在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中僅對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做了限制,對於提起訴訟離婚的主體是有過錯方還是無過錯方是沒有做限制的。

有過錯的一方可以提出離婚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