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過錯的一方能提出離婚嗎

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時間,《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並沒有規定,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從有利於案件審理和有利於判決執行的角度,在《婚姻法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和《婚姻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作出了規定。具體如下:(1)提出損害賠償的一方必須爲無過錯方;(2)無過錯方作爲離婚案件的原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否則視爲放棄;
(3)無過錯方作爲離婚訴訟的被告,如果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就此起訴;
(4)無過錯方作爲離婚訴訟的被告,在一審期間未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經過調解不成時,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基本原則,因此,在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中僅對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做了限制,對於提起訴訟離婚的主體是有過錯方還是無過錯方是沒有做限制的。

有過錯的一方能提出離婚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