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子女撫養權能否協議變更
1、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確定了子女撫養權後,如果要變更子女撫養權的,雙方可以協議變更撫養權。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二、怎麼辦
理子女監護權變更手續
1、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2、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
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爲、虐待行爲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取消的除外。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
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爲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3、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係成立;
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方式有協議變更和訴訟變更兩種,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協議變更,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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