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子女撫養權變更要公證嗎
變更子女撫養權是不需要公證的,變更撫養權的方式有協議變更和訴訟變更兩種。但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申請公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五條離婚後,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第五十七條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爲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二、變更撫養權需要哪些證據
證明撫養條件是否發生不利於被撫養人的重大變化是判斷撫養關係是否需要變更的重要標準。
因此要求變更撫養權可以透過收集以下證據證明:
1、如對方收入降低無法維持子女生活,可以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於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的;
2、如因對方拖欠他人的債務,可向他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或者透過最高人民法院網查詢其是否被列爲失信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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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對方的鄰居、朋友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說明;
4、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瞭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5、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鑑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的規定,變更撫養權的,不申請公證不影響變更的效力,撫養權變更的方式有協議變更和訴訟變更兩種。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申請撫養權變更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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