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集體所有制財產能否繼承
集體所有的財產不是被繼承人個人所有的財產,所以不是遺產,不能繼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條【集體財產的範圍】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二、遺產的類型有哪些
1、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收人主要是指勞動收入,也包括其他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房屋是公民個人所有的私房,儲蓄是公民個人的存款,生活用品是公民個人所有的生活資料。
公民租住的房屋(包括單位的公房)、公民以個人名義私存的公款儲蓄等,均不在其內。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林木,是指依法歸公民個人所有的樹木、竹林、果園等,既包括公民在其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上種植的林木,也包括公民在其承包經營的荒山、荒地、荒灘上種植的歸其個人所有的林木。
但公民承包經營的歸集體所有的果園等,不在其列。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除上述財產外,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也可作爲遺產,這主要包括:
擔保物權和依法可繼承的用益物權;
有價證券;
以財物爲履行標的的債權債務。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而集體財產不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所以是不能繼承的,集體財產歸全體集體成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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