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阻撓探視權可否申請變更撫養權
民法典規定,阻撓探望權行使並不是變更撫養權的情形,探望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探望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第六十八條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
二、限制探視權的情形有哪些
1、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傳染性疾病,而該病可能透過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觸傳染給子女的;
2、探視方在探視過程中對子女有嚴重違法或犯罪行爲,如對子女有暴力行爲或拐賣子女的行爲;
給予未撫養一方探望權,主要是爲了提供未成年子女一個良好美滿的成長環境,如果探望一方對子女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爲,那麼探望權的行使就違背了權利行使的初衷。
3、探視方有借探視之機藏匿子女,探望一方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爲,使子女離開撫養方的監護的行爲;
4、探視方對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響的,如探視方在子女面前表現出吸毒、賭博的惡習,或者是慫恿子女犯罪的。
依據《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直接撫養子女一方阻撓探望權行使並不是變更撫養權的情形,所以不能申請變更撫養權。
不協助探望權行使時,探望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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