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否可以用臨時身份證辦理

身份證是用於證明持有人身份的證件,在我國身份證是必不可少的東西,對於婚姻來說,結婚的時候要用到,同樣的如果想要離婚的話也是需要提供當事人身份證來進行離婚登記的。

離婚是否可以用臨時身份證辦理

但此時要是身份證丟失的話,可以用臨時身份證辦理離婚嗎?

一、可以用臨時身份證辦理離婚手續嗎?

臨時身份證可以辦理出國手續,也可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離婚手續不行。

根據婚姻登記法,行政中心也要按規定去執行。

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需要攜帶的證件有:

(1)居民身份證(當然必須是要正式身份證,非臨時身份證);

(2)戶口本(需原件);

(3)結婚證(夫妻關係證明也可);

(4)離婚協議書。

當然如果兩人因爲特殊原因,也可以透過法院起訴離婚。

怎麼辦理離婚手續?

如果雙方協議離婚的,且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了一致的話,雙方應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這也就是常說的協議離婚。

如果夫妻雙方有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或者說雙方對子女撫養權或者財產分割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協議離婚需滿足的條件。

其一,首先要確定雙方所屬管轄權的民政機關。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應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其二,夫妻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1、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應當具有合法夫妻,以協議離婚的方式辦理離婚登記的,只限於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

不包括未婚同居或者說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當然也不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成爲“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夫妻雙方申請離婚登記的,若婚姻登記機關因爲某種原因不予受理的。

其間發生的有關身份關係的糾紛或者說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糾紛,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處理。

2、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均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才能獨立自主的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

如果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無民事行爲能力,比如精神病患者、癡呆症患者等,這樣的情況是不適用與協議離婚程序的,只能適用訴訟程序處理離婚問題,來維護沒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合法權益。

其三、協議離婚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願。

離婚的前提是:雙方自願。

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有一致的離婚意願。

且該意願必須是真實的、無分歧的,不是受對方或者第三方因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而形成的。

對於一方要求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是不予受理的。

對於非自願或者脅迫手段簽訂的協議,則財產分割協議也隨之無效。

其四、雙方離婚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已協議好的。

這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必要條件。

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就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就無法透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只能透過起訴。

所以,夫妻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話,即使身份證丟失也是不能用臨時身份證的,這是法律上明面規定的,因此若需要辦理離婚手續,就必須先補辦身份證才行。

信金國律師執業近20年,辦理了無數起婚姻案件,不管是子女撫養問題,還是財產分割問題,信金國律師都有自己的一套獨特見解,也更希望能夠透過自己的綿薄之力幫助更多的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