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約定個人房產贈與一方或共同房產贈與子女,法院會怎麼認定?

夫妻之間約定個人房產贈與一方或共同房產贈與子女,法院會怎麼認定?

夫妻之間約定個人房產贈與一方或共同房產贈與子女,法院會怎麼認定?杭州離婚律師一次說清楚

杭州離婚律師處理婚姻案件時,會經常遇到一些財產協議或者離婚協議中對房產的處分問題。夫妻之間對於房產的處分經常發生,對於這些處分,有些是夫妻財產約定,有些會認定爲贈與。有些贈與可以撤銷,有些贈與無法撤銷,具體是怎麼樣的,今天李曉娟律師總結一下,這樣放在一起看,會更清楚一些他們之間的法律關係。

夫妻之間對於房產的約定,一般會表現爲幾個方面。

1、夫妻一方將個人房產,約定爲共同所有或者歸另一方所有,這種約定爲贈與。就是將個人房產贈與對方,或贈與對方一半。

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將個人所有的不動產贈與夫妻另一方或者約定爲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屬於夫妻財產贈與約定。贈與人在贈與不動產物權辦理轉移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夫妻另一方主張履行的,應依《民法典》有關贈與合同任意撤銷與限制的相關規定處理。

這這贈與爲一般贈與,在沒有公證,沒有過戶的情況下,贈與一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

2、夫妻之間基於離婚的目的,將共同財產處分給子女,爲有目的的贈與行爲,目的達成,贈與行爲不可撤銷。

男女雙方基於離婚事由,將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給子女的行爲,可視爲一種有目的的贈與行爲。

在雙方婚姻關係因登記離婚而解除的情況下,應認爲贈與房產目的已實現,贈與房產條款不能隨意撤銷。

3、離婚協議中約定財產贈與給第三人,離婚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權起訴主張其履行。

離婚協議約定將特定財產贈與第三人,離婚後夫妻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訴主張其履行。

受贈人不是離婚協議一方,僅爲贈與條款的受益人,沒有獨立的給付請求權,其起訴主張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履行給付義務的,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法院會裁定駁回起訴。

以上是我們經常見到的夫妻房產贈與情況。遇到婚內房產贈與難題,您可以聯繫李曉娟律師,杭州專業離婚律師爲您提供專業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