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後繼承什麼時間開始?

遺囑公證後繼承什麼時間開始?

一、遺囑公證後繼承什麼時間開始?

對遺囑進行公證的,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可以直接按遺囑約定繼承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如何撤銷公證遺囑?

(一)撤銷公證遺囑的條件:

1、當事人必須親自向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

2、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3、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並未受到任何人的脅迫誘使;

4、撤消變更公證遺囑的原因真實、明確、清楚。

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要求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時可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處應及時受理辦結。

(二)撤銷公證遺囑是指遺囑當事人對本人所立並經公證的遺囑全部內容予以撤銷,而並非對遺囑公證書予以否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撤銷公證書的前提應當是公證處發現已發出的公證書有不當或錯誤時才能予以撤銷,換言之,即公證書的內容違背真實性合法性原則時應當予以撤銷。

(三)如果遺囑公證書並未出現以上情況,對該公證書予以撤銷實爲不妥,應當以撤銷遺囑聲明書方式辦理爲宜,在聲明書當事人應闡明因何原因對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公證處所立遺囑(引用公證書編號)現予以撤銷,當事人對該聲明內容願意承擔法律責任,並在聲明書上簽名按指紋,然後公證處對聲明書予以公證。

(四)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和撤銷公證遺囑都是當事人的權利在兩個不同階段的體現,當事人並無過錯,公證處也無過失。若以撤銷遺囑公證書的方式來撤銷公證遺囑使人誤認爲當事人或公證處有過錯或過失,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囑公證之後不是馬上就可以繼承遺產,而是需要被繼承人死亡了之後纔會開始,在繼承遺產時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只要有遺囑而且還是經過公證的,那麼就必須要按遺囑來進行分配,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