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糾紛】透過調解方式,進行遺囑房產的析產

【遺產繼承糾紛】透過調解方式,進行遺囑房產的析產

案情簡介

2010年11月2日,被繼承人錢女士因病過世,其生前於2010年9月25日立有遺囑,將係爭房產其名下部分由小女兒馮某繼承。被繼承人父母均已先於被繼承人過世多年。

經查,錢女士共生育三名子女,老大馮先生,老二馮女士,小女兒馮某三人。老大智力低下,無工作,錢女士在遺囑中將名下存款均留給馮先生,其在浙江老家的房產也由馮先生繼承。對於遺囑的真實性,馮先生配偶季女士作爲法定代理人當庭表示認可,同意係爭房產由馮某繼承。馮女士對於遺囑的真實性認可,表示生前母親一直有此意願,將上海房產其名下部分留給的小女兒。

由於馮某在浙江某市工作,不可能來上海定居,考慮到係爭房產實際由馮女士一家居住使用,故庭審中馮某的代理人表示,馮某願意繼承係爭房產,考慮實際居住情況,希望拿房產的折價款。

馮女士也當庭表示同意按照市場價值給付馮某折價款,係爭房產變更登記爲其與女兒兩人。

辦案思路及心得

1、遺囑是否有效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爲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纔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假使遺囑中未考慮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老大的利益的話,遺囑存在瑕疵,就必須先保留給該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供其生活所需,剩餘部分才能考慮被繼承人的意願。

由於本案中,被繼承人已經充分考慮了老大經後生活所需的住房及錢款,因此該遺囑有效。

2、繼承後的析產問題

一般在繼承中,如果係爭房產爲共有產的話,先析出被繼承的份額,然後按照遺囑或者法定繼承來繼承相應的份額,此析產繼承做得比較多。但是本案中,又進了一步,即對於繼承後形成的馮某、馮女士及小董的共有房產,根據共有人的意願,在遺產繼承案中一併進行了處理,避免了經後又一次析產訴訟的訟累。

裁判結果

考慮到係爭房產的實際居住情況,馮某的意願是拿共有房產的折價款,房產歸馮女士及小董共有,透過當事人之間的充分溝通,徵得法院的同意,達成了最終的調解方案,即係爭房產歸馮女士及小董所有,馮女士給付馮某房屋折價款人民幣50萬元,使本案得到圓滿地解決,當事人都很滿意此調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