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證停辦日期是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國家出臺相應的獨生子女獎勵政策規定,對自願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等相關獎勵優待政策。
一、國家生育新政策如下:
1、生育的女職工可享受九十八天產假;
2、難產的女職員增加十五天產假;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十五天產假;
4、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有十五天產假;
5、懷孕滿四個月流產的,女職工有四十二天產假。
二、獨生子女補貼政策如下:
1、只要是辦理了獨生子女光榮證的父母每年都可以領到至少60元以上的補助;
2、獨生子女的父母只要是年滿59歲後,國家都會給予其父母每年960元的補助;
3、只有獨生子女的父母可以辦理名望證,凡持有獨生兒女父母名望證的夫妻,自領證到兒女滿足18週歲前,每個月可付出10元獨生兒女嘉獎費;
4、國企工人們所熟知的退休補助,即獨生子女的父母按前提措置退休的職工,退休金加發百分之五;
5、針對農村的獨生子女補貼政策,即村落獨生兒女戶的養老保險補助。獨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在購買新農保時,給予必定補助;
6、獨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年滿五十五週歲,男方年滿六十週歲時,每人享有至少1000元的一次性嘉獎。
總之,獨生子女證停辦日期是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國家出臺相應的獨生子女獎勵政策規定,對自願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等相關獎勵優待政策。生育的女職工可享受九十八天產假;難產的女職員增加十五天產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十五天產假;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有十五天產假;懷孕滿四個月流產的,女職工有四十二天產假。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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