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開始後推翻是否可以?

一、遺囑繼承開始後推翻是否可以?

遺囑繼承開始後推翻是否可以?

遺囑繼承開始後推翻是可以的,但是必須有相關充足的理由,也就是能夠證明不是真實意思表示。

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爲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是最大的,法定繼承人對於公證遺囑的內容不符想要推翻的難度是會比較大,但可以跟自己的律師商議下。

二、如何申辦遺囑公證?

申辦遺囑公證,應向公證處提供如下證明材料:(一)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二)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書、銀行存摺等。(三)書寫遺囑的草稿。如果遺囑人不會書寫遺囑,或書寫有困難,可以在公證員面前口述,請公證員代書。

遺囑的內容一般包括如下幾項:(一)遺囑人及遺囑受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二)遺囑人與受益人的關係;(三)所處分的財產的名稱、數量、地點等;(四)對財產的分配和有關事務的處理決定;(五)如果有遺囑執行人的還應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六)遺囑製作日期和遺囑人本人簽名或蓋章或按指模。

遺囑繼承在我們國家是屬於法律當中所作出的一種明確的繼承的方式,如果訂立了遺囑,並且經過公證機構公證完畢之後,那麼是不能夠隨意的推翻的。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的規定,繼承開始之後首先是需要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的,如果有遺囑的話就是按照遺囑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