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中婚前財產指的是一方在結婚前就已經擁有的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淨身出戶包括婚前財產嗎
淨身出戶協議在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的前提條件下,雙方達成明確的離婚意思表示的,對夫妻共同財產處分,是有效的,但婚前個人財產是由個人自由處置的,並不能當做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現實生活也不乏這樣的例子,夫妻雙方簽訂淨身出戶協議,最終離婚時一無所有。
其實,夫妻之間的淨身出戶協議並不完全有效,尤其是牽涉的婚前財產問題。
離婚協議書中婚前財產是一方在結婚前就已經擁有的財產。
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主要有: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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