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離婚財產怎麼認定
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生產經營收入等,包括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平等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有哪些
需夫妻當事人雙方訂立書面契約,即對夫妻雙方當事人具有拘束力。
這裏的“夫妻”應理解爲締結婚姻的男女兩方,這一男一女只要締結爲夫妻,不論其是婚前還是婚後簽訂的財產約定協議均應視爲是夫妻對財產的約定。
如果限定在婚後,顯然與立法旨意相背。
因爲,法律之所以要確立和提高約定製的地,目的之一是要充分尊重個人財產的自主權,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結婚時明確財產歸屬可減少糾紛。
如果說,結婚登記前財產約定無效,只有結婚登記後財產約定纔有效,那在男女雙方結婚登記後一旦一方不肯約定,豈不是隻能實行法定共同制嗎財產較多的一方又如何維護其合法權益呢所以,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主體中的“夫妻”是指在處理財產時爲夫妻,而非在財產約定時爲夫妻。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夫妻離婚時,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
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了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訴訟。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