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是由當事人自願簽訂的,所以在當事人自願的情況下,非近親屬之間也可以簽訂贍養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的定義和身份關係協議的法律適用】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
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二、可以訂立協議免除贍養責任嗎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這個是法律規定的,贍養義務被確定爲一種法定義務,是贍養義務人必須承擔的義務,義務人無權隨意處分自己所應負的義務。
但是,法定義務的規定是將義務人所應承擔的義務上升爲法律高度,如果其不履行義務則是違反了法律,要承擔法律責任,不過這並不代表法定權利人也不能處分自己的權利,法定權利人仍然享有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權,其處分自己的權利不應當違反法律。
另贍養義務是一種具有長期、持續性的義務,這一種義務不同於如給付借款的一次性合同義務,一次性的義務如果被免除即不再存在,權利人也無法再要求義務履行義務,但持續性的義務被免除的話,被免除期間的義務不再存在,但如果權利人要求恢復義務人的義務,則從要求時義務人應當重新承擔義務。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
而簽訂贍養協議是民事活動之一,所以當事人自願的情況下,非近親屬之間也可以簽訂贍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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