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隨意毆打指的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中隨意毆打指的是什麼

所謂“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風、取樂發泄、填補精神空虛、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的支配下,無故、無理毆打他人。這種行爲的顯著特點是以強凌弱,即憑藉自己或自己一方的人多勢衆、力氣強壯、兇狠殘暴或己以往兇狠殘暴的“威名”,隨意毆打他人,以顯示自己的強悍和無所顧忌,滿足填補自己精神空虛的需要。

當然,在實踐中,行爲人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爲,大多並非毫行爲人自己認爲的“理由”,而是有其所自認爲是理由的理由,但這種理由多爲行爲人爲毆打他人所尋找的藉口,其內容荒唐,邏輯混亂,並不爲一般社會公衆所承認,即一般道德觀念中的所謂“強盜邏輯”,或者是社會生活中微不足道的小事,被行爲人用作毆打他人的理由,這也就是本罪之所謂的“尋釁”。

隨意毆打他人的手段,既可以是赤手空拳毆打他人,也可以用棍棒、磚塊等器物毆打他人,還可以是並不與被毆打人發生身體接觸,而用石塊、磚瓦等投擲被毆打人,等等。

但是如果行爲人使用攻擊性較強,極易致人傷亡的兇器毆打他人,如槍支、管制刀具等,我們認爲,此時行爲人毆打他人所使用的兇器明姐反映:行爲人主觀上具有殺死、傷害他人的故意,巳經超出了尋畔滋事罪的主觀故意,即由流氓動機所支配的尋畔滋事的故意,如果造成了重傷、死亡結果,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即使沒有造成重傷、死亡結果,似也應根據具體案情以故意傷害罪〈未遂八故意殺人罪(未遂論處。

隨意毆打他人的後果,應以造成他人輕傷爲限,如果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我們認爲,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對此問題,我們將在後文關於本罪的司法認定中予以論述。

對於尋釁滋事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需要根據所造成的後果來進行判斷,如果情節不嚴重的話,一般只需要進行治安處罰,如果情節嚴重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其中隨意毆打他人指的是沒有理由的去挑釁或者是毆打他人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