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沒領證家暴犯法嗎?

違法,沒有結婚證就不屬於家暴,屬於一般故意傷害案件,報公安機關處理。

雙方沒領證家暴犯法嗎?

在沒有結婚的情況下,採取暴力的方式對一方進行毆打的,是不會構成家庭暴力的,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傷情的,按故意傷害罪進行處理。

沒領結婚證打人算家暴,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通常,我們所說的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但是隨着時代的發展,社會上存在婚前同居以及離婚不離家的現象。反家暴法對此也有相關規定。

因此,非婚姻關係的伴侶之間發生暴力行爲也能參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執行,即反家暴法對同居的男女朋友同樣有效。不管是否具有婚姻關係,親密關係中的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另外,跨國婚姻與異國戀情也有很多,這其中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爲,受害人也能依據反家暴法的規定尋求司法保護。

我國規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實施毆打、捆綁、殘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其他手段,給其他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

家庭暴力是種違法行爲。具有主觀上的故意與時間上的持續性,並不是打一次架就構成家庭暴力。即明知採用上述手段會對其他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造成傷害而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如果一次性實施毆打、捆綁、殘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具有時間上的持續性,給其他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造成傷害,就會構成家庭暴力,嚴重者會構成刑法所規定犯罪行爲。

採用其他手段,比如,故意損毀其他家庭成員的私人貴重物品逼其就範,致受害人的精神或身體受到傷害,這種情形也有可能會構成家庭暴力。

如果是持久性的、多次實施上述行爲,毫無疑問會構成家庭暴力。

對於冷戰、漠視不關心等行爲,一般很難認定爲家庭暴力,只表明家庭成員間的感情淡漠。“哈爾濱家庭暴力”中所說的行爲,很難構成家庭暴力。原因:一、沒有婚姻法規定的“暴力行爲”;二、是否造成精神或身體上的傷害很難認定。

但虐待行爲,則另當別論。如對家庭成員故意不給飯吃、有病不醫等,致家庭成員身體、精神造成傷害,則會構成家庭暴力,嚴重者會構成虐待罪。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公民的人身權益的,在同居期間如果遭受到了家庭暴力,這個情況也會受到法律的保護的,但是一般情況下對方是構成故意傷害行爲,而不是家庭暴力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