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撫養費要支付到何時
撫養費一般要支付18週歲,特殊情況除外。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三條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二、離婚撫養費何時開始支付
撫養費是離婚後雙方約定或法院生效裁判載明的期限屆滿時開始支付。即如果是訴訟離婚的,根據離婚判決確定的內容支付撫養費;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自辦理離婚登記開始支付撫養費。
一.子女撫養費原則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週歲爲止。如果子女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其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二.一些特殊情況下雖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經濟負擔能力,仍要負擔其撫養費,其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
3.成年子女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三.在不損害子女健康的情況下,父母雙方可以對支付撫養費的期限進行協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三、離婚後如何支付撫養費
離婚後撫養費的規定如下:
1.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2.如果因爲實際情況需要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增加。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爲以下兩種: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支付標準爲:有固定收入的其給孩子撫養費的規範在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可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的平均收入,參照比例確定;有特殊狀況的,可以根據具體狀況調高或者降低規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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