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關係是否解除的效力評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明確規定,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即明確了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的同等效力,一旦離婚登記完成,婚姻關係即宣告解除。
該規定符合離婚行爲的特殊性。
一旦離婚,身份關係不可逆轉。
《民法典》規定,協議離婚應滿足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爲能力;
二是夫妻雙方均有同意離婚的明確意思表;
三是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形成書面離婚協議。
因此從法律意義上講,只要當事人在離婚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自願簽訂了離婚協議、並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無論真實目的是說明,都具有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沒有請求撤銷的權利。
二、假離婚中離婚協議書對於財產分割的約定,有法律效力嗎?
需要履行嗎?“假離婚”案件中,有的夫妻一方在訴訟中主張“假離婚”並非是爲了恢復原來的夫妻關係。
而是因爲雙方在實施“假離婚”的過程中,財產的分割並不是慎重考慮的結果,或者爲了規避管控政策,財產分割並不反映自己的真實意思,甚至增加了己方負擔,主要是要求法院對財產重新進行分配。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一般原則上是將身份關係與財產關係區分進行處理。
儘管肯定了當事人協議離婚對身份關係處理的效力,但仍需對離婚協議中財產處分的真實意願進行審查。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協議效力應當滿足意思表示真實的條件,如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如果有證據確實能夠證明該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並非雙方真實意願,違背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則應當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重新進行分配。
當然,在具體分割時,仍應結合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是否存在過錯、對婚姻的貢獻等情況酌予確定分割的比例和數額。
由此可見,“假離婚”無論在婚姻關係效力和財產分割效力上,都和“真離婚”有同樣的效力。
只是在“假離婚”案件中,法官對簽訂離婚協議書時真實意思表達的審查,會更謹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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