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無效和解除婚姻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一、宣告婚姻無效和解除婚姻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宣告婚姻無效和解除婚姻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1、兩者性質不同“解除婚姻關係”是形成之訴,確認婚姻無效是確認之訴。“解除婚姻關係”是特指因離婚訴訟解除婚姻關係的情形,不包括確認婚姻無效。而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是在婚姻無效制度制定之前,根本不可能包括確認婚姻無效。

2、兩者法律要件不同“解除婚姻關係”是以婚姻有效爲前提,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爲要件;而確認婚姻無效,則以婚姻無法律效力爲前提,以婚姻違法爲要件。

3、兩者訴訟程序不同離婚案件採取通常程序,兩審終審。而目前的婚姻無效案件,採取特別程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制。

4、兩者申請再審目的不同申請對“解除婚姻關係”案件再審,其目的在於恢復婚姻關係,所涉及的是一個單純的身份(婚姻)關係恢復問題。而婚姻無效案件的再審,並非是要恢復婚姻關係,而是要重新確認婚姻效力,主要涉及的是婚姻性質或效力問題,並由此引起財產性質的變化。

5、兩者再審的法律後果不同由於兩者性質不同,申請再審目的不同,再審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解除婚姻關係”案件再審的結果是唯一的,即恢復婚姻關係。而無效婚姻再審的法律後果是多方位的,既可能引起婚姻性質或效力的變化,也可能引起財產性質諸多不同的法律效果。

二、誰是婚姻無效的申請人

並不是所有的知道婚姻無效的人都可以申請婚姻無效,根據不同的情況,法律對於申請無效的主體做了相應的規定:

1、以重婚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未達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後尚未治癒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無效婚姻是指的從一開始婚姻關係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啊,並且無效婚姻需要由法院來進行依法判決而解除婚姻關係,指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關係進行解除,可以自行協商解除,也可以由法院判決解除。